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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领导委员会大会议事规则

2021-11-01
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习和掌握政治理论和财政经济知识,提高政治和专业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发挥助理作用。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询价案件,听取被询价机关的回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组织检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经济的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组织调查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协调监督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征求代表对相关代表的建议、建议、批评和处理意见;

相关法规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习掌握政治理论和财政经济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六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在财经工委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审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提出审查报告;(二)在预算工委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审查预算(包括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下同)及其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并提出审查报告;组织审查部门预算草案;(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相关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四)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五)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六)组织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八)协同督办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征求代表对有关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九)办理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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