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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界定规定有哪些?

2022-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界定故意、过失两个不同性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伤害致人伤、残、死类型的案件中,更是辨别、认定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重要法律条款。然而,目前在一些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先入为主,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定为“故意”,从不考虑“过失”。这种状况,其实是置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于不顾,仅凭判案者的主观意念、利益取向或操作习惯裁判。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形同虚设,在他们脑子中没有概念。比如,只要是受害者受伤或死亡,法官径直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将它作为定罪名、处刑罚的依据。这样做,违背了罪刑法定(定罪名、量刑期均应依据法律决定)的原则。有的法院判决书中,阐明定罪理由时说,虽然被告人确实没有预见到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他的行为是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所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但是”型的裁判文书,先辨析了过失的特征,后又定给故意罪名,既不符合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精神,在推理逻辑上也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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