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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

2024-12-0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送达有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示送达。具体规定如下: 1. 直接送达。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立即在宣告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将决定书交给了被处罚社会组织的最高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表示接收,这样才算正式送达完毕。如果该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负责案件处理的人员应在《送达回执》上详细记载反映这一情况。 2. 留置送达。在实施留置送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只有在受送达人坚决拒绝对法律文件进行签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留置送达;其次,送达方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派代表到现场,详细说明情况,并将他们的意见和日期添入送达回执中;再次,送达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分别在送达回执上签署个人姓名或加盖盖章,并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里;最后,如果相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执上签署,那么就由送达方在送达回执上记录反映该情况,之后即可视作为已经完成送达到户的程序。送达方需将上述内容的送达时间在送达回执中详细标注。 3. 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遇到难以直接将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中的情况时,也可以考虑采用邮寄送达这种相对较为方便快捷的方式来实现送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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