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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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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农产品进行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进行包装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包装。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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