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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条内容

2022-09-0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农产品进行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进行包装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包装。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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