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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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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使用不符合农业生产用水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或者从事水产养殖。禁止使用生活垃圾从事畜禽养殖。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场(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进销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二)购进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三)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日期;(四)销售的产品名称、对象、数量和日期等。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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