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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
所谓版权系专属知识产权,如果是大众的、通行的字体的使用不涉及版权争议,比如宋体,楷体,颜体……;如果是自创体,不是大众使用与通用的,并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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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字体目前是没有版权的,因为已经很长时间了。但是比如微软字体,adobe字体,徐静蕾体,井柏然体等都是有版权的,一般使用的时候会有提示。毕竟也是别人设计出,有劳动成果,所以使用会有版权。
1、数字化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法律对于“数字化作品”的态度明确:视同传统作品,一样给予著作权保护。因为,“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对著作权法要求的著作权作品两大特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不构成任何改变。在“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以“作品数字化=新著作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被告因此被法院判决败诉。 2、著作权在网络上的新权利 2001年最新修订的中国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即著作权人拥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软件)的权利。著作权法还规定,此项权利可由著作权人自由处分,既可许可他人使用,也可整体转让。在“王蒙等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又以“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法律禁止”为由进行抗辩,当时新著作权法尚未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确立,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著作权法对“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明确界定,但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网络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尤其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若不控制,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则将形同虚设。因此对当时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5项关于“以复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作了扩充式解释,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的固有权利之一而判决原告胜诉。修订后的中国著作权法认同了上述观点,新创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大多数字体都是有版权的,目前只知道电脑里黑宋仿楷四种字体的使用频率是最高的,操作系统厂家也已经与一些字体厂家购买了这些最基本的字体,普通老百姓可以放心使用,而且这四种字体满足了普通老百姓90%以上的用字需求。 对于那些如果想使用更丰富字体的个人用户,,可以再购买其他款的字体。不过,只能用于一台电脑写字打印,却不能用于大规模的商业发布。 对于汉字的使用,一直存在着一些误解。有人认为汉字存在几千年了,早已过了版权保护期,可以随意使用,其实不是这样的。 在举行的“中文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一直从事字库研发工作的方正电子字库业务部总经理张建国说,“我们把字体分成几类,一类是老祖宗留下的字,比如说楷体字广泛应用于历代的碑刻,它其实是有版权的,但是已经过了版权期,因此所有人都可以用。 第二类是在公有字体基础上进行改动,且改动得比较大,达到了著作权要求的,这类就应该作为美术字体来保护。第三类是历史上从无到有,达到著作权独特性保护的要求,那么就应该受到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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