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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对村民委员会实施下列行为:(一)强制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二)摊派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责;(三)强制村民委员会参加与其职责不相关的会议或者协会、研究会等;(四)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收购村集体经济的土地、财产和资源;(五)截留、挪用、拖欠、侵占政府拨付或者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六)强行推销商品、商业保险,征订报刊、书籍;(七)其他增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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