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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约定不明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可以由双方协议补充相关事项; (2)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对其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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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就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委托合同不同)。 3、依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与自己交易行为的定性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未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也就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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