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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就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
1、行纪合同约定不明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可以由双方协议补充相关事项; (2)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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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订立合同中,为了保证实现合同目的,往往会约定履行合同的期限。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履行期限作出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应按照中对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如果依旧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和在基于对双方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履行。由于合同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紧密相连,合同权利方应按时提醒合同义务方履行义务,而合同义务方应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延期履行责任或违约责任的风险。
行纪合同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就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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