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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的工伤员工,复发需要的,仍染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员工的工伤复发...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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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时劳动者仍在职的,经鉴定确认后,确认需要治疗的,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1、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具体要看你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你的工伤等级,你是否已经享受了原用人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性质就是基于工伤劳动者存在工伤复发的二次治疗、康复性治疗的可能性。因此,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劳动者已经享受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两金”,那么,如果你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已经获得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的,你没有没有权利再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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