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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均耕地不够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出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
1.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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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划分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人均耕地不够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出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出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出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当地事实上情况,在前款限定的限额内限定乡村宅基地的具体准则。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有的土地非法占有土地论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命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期限内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建设的新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有的土地非法占有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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