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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你应当尽快到工伤...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等级才能确定赔偿标准。时效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2.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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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 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 一般为 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具体到本案,已过工伤认定时效,工伤认定是基础,这个基础不存在了,之后的工伤赔偿等问题就更不存在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解释你只要能够证明你姐姐曾向单位讨要工伤赔偿就行了,这样申请仲裁期间发生中断,中断后从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起重新计算。如果用人单位认为申请仲裁期间已过。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在你姐姐申请仲裁60日前就已明确拒绝履行。从而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有一点需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但这不成为问题。因为,该解释同时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今天已经是9月2日,可见,只要你姐姐拖到最后一天上诉,同时,收集证据证明你姐姐在仲裁期间曾向单位要求过工伤赔偿,再把案件拖到10月1日后判决即可。最后再一次提醒你,将案件拖到最后一天上诉,同时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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