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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2024-08-31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3.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首先,缔约人未尽保护义务致对方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聚合4,其大部分实际损失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故此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因合同不成立致相对人缔约成本及机会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范围过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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