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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子女的姓名 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改变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双方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1)子女如果年...
成年后可自行决定,未成年的需孩子父母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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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于类似的情况,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实践中有三种情况。第一,孩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孩子可以自己做出选择,跟谁姓,名字叫什么,别人不能干涉。第二,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上),父母在改名时要考虑孩子的意见。此时,子女对自己姓名的选择和决定,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第三,孩子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下)。离婚后,双方必须协商变更子女姓名,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子女原名。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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