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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女方可以随便改孩子姓名吗?

2021-11-12
事实上,对于类似的情况,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实践中有三种情况。第一,孩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孩子可以自己做出选择,跟谁姓,名字叫什么,别人不能干涉。第二,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上),父母在改名时要考虑孩子的意见。此时,子女对自己姓名的选择和决定,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第三,孩子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下)。离婚后,双方必须协商变更子女姓名,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子女原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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