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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人员检查算做病假是违法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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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人员检查算做病假是违法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不能加妇检,是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 不参加孕检适用于《计生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三条 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这两条的法例条文并不纳入法律责任以及处罚范围条款之列。所以,根据《计生法》对当事人不参加孕检行为进行处罚是不适当的。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同时又赋予省级行政单位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省市自治区的“计生管理条例的”权力。这些行政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款,又同样对辖区内的公民有约束力。所以,地方政府计生部分,按地方条例进行处罚,也是合理的。所以,公民也应当遵守地方政府的管理条例,以避免受到处罚。
怀孕人员检查算做病假是违法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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