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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什么呢

2022-08-02
由于掌握资源的悬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无法实现平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劳动期限角度讲,劳动者是在以一定期限内放弃某种程度的人身自由来换取报酬的。如果有明确期限的话,(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期限)很多时候,这种期限是劳动者违心答应的。从保护劳动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随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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