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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需要的资料有: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的名称、住所等证...
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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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司设立需要的资料有: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的名称、住所等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6)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未注明上述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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