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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
(1)共同犯罪中的执行行为是指直接执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在有两个以上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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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于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了贪污贿赂、渎职等罪名的立案数额、数量标准,但没有规定渎职案件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2)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仍未提及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3)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发布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不仅规定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首次明确了确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即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实造成的经济损失。(四)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从渎职犯罪立案时向前延伸到与渎职犯罪相关的犯罪立案时,确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
《刑法》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具体来说,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相关的便利。2、必须有侵占行为。本单位财产是指本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或者未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全部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3、必须达到很大程度。如果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财产的行为,但不符合大量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的职务之便,共同论处本单位财产。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3、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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