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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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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以及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依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不告诉的不受理。但是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虐待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揭发,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犯虐待罪,致使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规定,对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或者导致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而导致身体严重损伤或者死亡。在这里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故意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而是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实施了伤害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而是故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虐待罪。
调查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重要阶段,是处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的专项活动,是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强调依法调查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提高治安管理水平和治安管理处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调查提出了明确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调查治安案件。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治安案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合法程序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和收集案件证据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不仅要收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利的证据,还要收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利的证据。第二,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供述人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得的口供。,是供述人在压力或被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容易造成冤案、错案,不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要求,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须严格禁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除人民警察个人可能有违法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作为执法主体时,也同样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如个别公安机关不执行罚款收缴与罚款决定分离制度,私设小金库,私分罚款等。这时,就面临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作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处分的对象是责任人员。责任人员有两种: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指在以单位名义作出决定时起决策、领导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领导或者负责人。如公安局的局长、副局长等。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直接负责办理某项事务或者某个案件的人民警察,即通常所说的“经办人”。如果公安机关作出错误决定,经办人有过错的,经办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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