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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 (二)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 (三)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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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无间歇抢修,直至排除事故隐患。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入户抢修又无法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申请。其次,申请煤气经营许可的,应向发行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煤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营、维护和修理等人员身份证明,取得的有效期内煤气经营者专业训练审查合格证明书(四)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场所等)的产权证明书或租赁协议(五)煤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备案件)实施煤气经营区域的具体规划方案(七)。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定金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发放煤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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