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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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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无间歇抢修,直至排除事故隐患。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入户抢修又无法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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