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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买卖;(二)赠与;(三)交换;(...
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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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屋,指的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通常简称为“法拍屋”,也有称之为“银主盘”。但是法拍屋并不一定是从银行查封而来的,私人查封也有。多数房屋都有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出去时都会办理设定抵押权,拍卖时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其实买“法拍屋”与买其他楼盘并没有什么大差别,都要留意物业的权属,一定要是“干净”的物业。首先要了解清楚被拍卖的房屋是通过法院查封抵债,银行抵债,还是自行协商抵债?一般法院查封抵债和银行抵债都会在房管局备案,并有法院出具的相关查封、扣押或拍卖通知书,或者银行抵押通知书。 一般情况下,法院拍卖的房屋都是取得合法产权的,这样的房子买下来都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有时法院也拍卖暂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或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购买的,但法院拍卖的房屋能否办理产权证取决于房屋在变卖或拍卖之前的产权情况,所以在竞拍前可以先向法院了解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否则,在拍卖现场,拍卖师是不会向你介绍房屋产权情况的,切记。 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手续齐全,是可以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产证的。如果拍卖或变卖的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就没有办理房产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产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但如果原产权人只是因为不具备行政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的,那么在具备条件后或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使之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购买人也是可以办房产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第十九条限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路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认可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限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本限定第十九条的限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路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路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却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托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路人。”
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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