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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会出现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进项税转出余额如何处理呢?1、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2、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到“待处理财产损溢”。3、招待费的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转出到“管理费用”。4、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了,进项税额转出到“固定资产清理”。5、购进的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了,进项税额转出到“待处理财产损溢”6、最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科目月末是不留有余额的,每个月末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时结转该科目的余额,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就是非常简单的数学题,就按照销项全额交增值税就是了
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但如果收到的是普通发票,就不存在是否可以抵扣和转出的问题。进项税转出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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