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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刑事和解程序是案件符合和解的条件,被害人同意和解的,由人民法院在平等、自愿的原则是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签订和解协议,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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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4、法院根据证据做出相应的判决,判决过后,将犯人移交相关部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1、当事人要求上诉。上诉,书面提出上诉,或者口头提出上诉,而口头提出上诉应制作笔录。 2、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1)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在上诉期满3日后将上诉状、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2)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将收到的上诉状3日交给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院规定。 3、写上诉状。上诉状要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第一审判决书的文号,第一审法院的名称等。 4、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上诉期限内,上诉人可以要求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5、上诉期满后,上诉人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如果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院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如果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二审法院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 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 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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