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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求上诉。上诉,书面提出上诉,或者口头提出上诉,而口头提出上诉应制作笔录。 2、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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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一般来说,原告一方起诉法院诉讼,打官司诉讼程序如下: ①.起诉。原告一方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按照被告人数增加份数)、身份证、相关证据副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达到自己的请求。 ②.法院受理。法院送达被告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向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一式两份(按照原告人数增加份数)。 ③.法院审理。法庭调查、示证、质证、辩论,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④.法院调解。法院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⑤.法院判决。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制作民事判决书。 ⑥.送达。法院给原告、被告送达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原告、被告亲自签收。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后的流程是: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7)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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