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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区域、时段和车型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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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二)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标志。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限制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听证,并在实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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