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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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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机动车,应当将所销售的每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二)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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