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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2022-09-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二)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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