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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威胁或强迫所犯的罪行的定罪问题

2024-11-28
从本质上来看,胁从犯的特征在于其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自主意愿的,即其本身不具有犯罪故意。在胁从犯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下,例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地参加犯罪。 以下情况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1. 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无法表达其主观意志,因此不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没有胁从犯的说法。 2. 行为人最初是被他人强迫参加犯罪,但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因此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3. 行为人被人诱导参加共同犯罪,因此也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刑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的处罚原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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