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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
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有:第一,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第二,证人可以正确表达意思。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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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1、证人出庭作证时,必须出示显示身份的证明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院要通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院有一定的通知义务,通知出庭证人诚实作证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妨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误判断、错误判断,降低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按情节轻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中倾向于接受占优势地位的人的意见,这种倾向肯定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证人根据他人的意见裁剪和取舍其经历的具体事实后,这种证言不再是对事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证人的陈述彼此冲突或不一致,此时,法庭可以组织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互相辩驳,以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
找审判长给你出传票,或者法官~证人出不出庭就是证人的事了,因为法院不能强制把证人带到庭的。你最好先去跟证人协商一下
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124条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第㈡项中规定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不强制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应有的重视。《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双方在质证过程中涉及证人的规定共有6条(第53条至第58条),其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就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初具轮廓。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⒈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⒊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⒋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则》的上述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一方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使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却因有关规定的粗略、不完善,不但在实践中出现多种理解,而且使证人出庭作证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出现了随意、省略甚至是失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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