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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
订明经营期限的普通合伙,经合伙人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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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构成参与经营管理的行为:(一)成为有限合伙的代理人或者雇员;(二)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有限合伙签订合同;(三)与普通合伙人协商讨论合伙事务,或者对合伙事务提出建议;(四)为有限合伙提供担保;(五)参加修改有限合伙协议;(六)投票表决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开除普通合伙人和处分合伙财产。
退伙人的权益,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退还;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以现金退还。但经协商同意,也可以其他方式退还。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并由行业协会对当事人依照章程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未向会员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行业协会利益,给行业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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