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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
1、劳动者在不重复的项目上能够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 2、对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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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没有法律、法规限制劳动者同时主张两种权利。所以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虽然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获得的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但对于医疗费、辅助器具更换费、丧葬费等项目不应重复享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若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且构成工伤,则他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该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即双份赔偿。
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法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主张了民事赔偿后依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两者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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