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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1、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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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1、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现行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没有区分,这在理论上违背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在实践中造成监视居住沦为取保候审的备用性措施,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无法取保候审时才采取监视居住,而非出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决定采取何种措施,适用的随意性比较大新修订的刑诉法注意到这个问题,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区别开来,单独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通过以上对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划清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界限,在理论上符合了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在实践中便于实务部门选择适用,扩大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空间,使监视居住成为一项能够真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羁押替代措施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不及时到案; (四)采用各种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不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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