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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条款具体是怎样的

2022-06-30
现行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没有区分,这在理论上违背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在实践中造成监视居住沦为取保候审的备用性措施,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无法取保候审时才采取监视居住,而非出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决定采取何种措施,适用的随意性比较大新修订的刑诉法注意到这个问题,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区别开来,单独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通过以上对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划清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界限,在理论上符合了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在实践中便于实务部门选择适用,扩大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空间,使监视居住成为一项能够真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羁押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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