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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房地产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收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 2、宣传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1、购房者可向物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投诉,有关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处罚。2、集体维权。业主们可以自愿组建维权联盟,共同搜集证据,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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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时开发商告知小区附近将建城铁,保证业主出行交通便利,“入住即有城铁”。购房后却得知,新房所在区域附近并无建城铁的计划。业主以售楼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昨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发商称建地铁系来自媒体报道,不构成欺诈和虚假宣传。 业主:因有地铁才决定购房 “如果不是因为他们说的‘入住即有城铁’,我们绝不可能接受每平14000元的价格!”业主王先生夫妇诉称,去年4月,他们到被告开发商位于房山区窦店镇的售楼处看房,售楼处醒目位置放有“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的展板,该展板的标题、板式、颜色等均与官方“北京市地铁运行图”相似,明确标有2015年北京市政府将兴建城铁“窦店站”。 王先生称,售楼人员介绍城铁站口离该楼盘很近,“入住即有城铁”,这让他决定在此处购房。但购房后他才得知,北京市2015年地铁规划中并没有“窦店站”的规划。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虚构城铁规划,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开发商赔偿其5%购房款64895元。 开发商:建地铁据媒体报道 开发商代理人辩称,售楼处地铁展版系根据媒体报道制作的,并且注明了仅作为示意,为买受人提供参考,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 该代理人称,售楼处的地铁示意图是根据2011年4月11日,房山区一位官员在广播节目中提到,地铁房山线将与9号线连通,地铁房山线还将南延西进,向南串起窦店琉璃河等。 但王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媒体说的是北京市的地铁开通情况,不是2015年开通房山线,而且当时官员说燕房线将于2013年开通,根本没有提2015年将开通到窦店镇”。开发商则表示,正因不确定所以才在购房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都有明确写明,售房人对小区之外环境公共设施仅为宣传,“你自己签了字的,就是说你自己也同意的。” 此案未当庭宣判。
属于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加盟商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加盟合同的,合同就失去了效力,特许商就不能以合同条款来拒还加盟费了,甚至还能要求特许商赔偿损失。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商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 3、事实上,此类情形的,无论加盟合同是被撤销还是被解除,加盟商都可以要求特许商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等特许经营费用及赔偿加盟商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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