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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加处滞纳金不属于...
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加处滞纳金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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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滞纳金。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滞纳金是执行罚的一种。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定的义务人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通过罚款的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执行罚的目的是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税务部门等标准另算。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以上规定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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