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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退税政策

2021-10-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销售住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三、为了鼓励个人购买住宅,销售自己的住宅,在现在的住宅销售后1年内以市场价格购买住宅的纳税人,销售现在的住宅应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其购买住宅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具体方法是(一)个人出售现在住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办理所有权户口手续之前,应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领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发票》,并纳入专业存储。(2)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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