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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拓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建立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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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对全省和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测评估,完善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支付的费用,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按不良信誉予以记录,纳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由经办机构解除相应的服务协议,5年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情况,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三)将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拓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建立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将工伤认定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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