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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使用伪基站设备,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22-01-22
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 5月22日,北京首例“伪基站”案宣判。被告人张国领被通州法院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4年有期徒刑。 【案件回放】 随着卖“伪基站”设备的团伙落网,张国领被牵出。今年1月20日,张国领在通州区蓝岛大厦的办公室内被警方控制,警方查获其“伪基站”设备3台。 检方指控,张国领于2013年9月,以7.5万元在深圳购买5台伪基站设备。回京后,他先后在通州区、朝阳区等地,多次非法利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并发送广告短信从中牟利。 截至被警方控制前,张国领已发送垃圾短信16万余条,超8万余手机用户受影响。 检方认为,张国领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阻断了不特定手机用户接入合法基站,对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功能造成了实际损坏,客观上导致了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和工作,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以3至7年徒刑。 辩护人则认为,张国领不应被追究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只是违反了“中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 15分钟的休庭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张国领有期徒刑4年,“伪基站”设备没收,退缴违法所得2.7万元。 听到判决,34岁的张国领“唰”地流下眼泪,停顿了几秒,他表示不上诉。“我向所有收到我发垃圾信息的人说声对不起,我干这事挺不道德的。”他哭着说。 【争议焦点】 庭审现场,辩护人及公诉人就两个问题展开交锋。 1.破坏设施是否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国领并没有“主观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张国领之前与移动合作从事短信广告业务,之后独自从事短信广告业务,其实这两种行为的主观心态是一样的,业务都是短信广告,方式也都是通过基站发送,都占用移动的通讯网络,唯一不同的区别就是,是否经过移动公司的授权。 公诉人认为,张国领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因为他从事短信广告业务两年之久,熟悉该业务,也知道未经移动公司的授权不可以使用其通讯频率,同时,根据被告人的口供,他也承认,他知道在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时,会对接收短信广告的手机用户造成干扰。因此对于“伪基站”会对手机屏蔽造成中断,其主观上是明知的。 2.“频率”是否算公用设施? 辩护人认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所指的设施,应该是有形的设施,不是无形的频率,而手机是私人的,不是公用电信设施,所以张国领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即使张国领未经授权使用了移动的通讯频率,需要按刑事处罚,也应该定性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而不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北京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说明伪基站会造成用户通讯中断约两分钟。根据最高法等部门新出台的文件中对“伪基站”做出的相关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讲述】 张国领说,他曾在卖场做过销售,但学历不高,工作没前途。2011年起,他自立门户,代理移动公司的群发短信业务。他自己拉广告客户,然后用移动公司的设备群发短信。但去年9月,他被移动公司告知暂停这个业务。 公司唯一的业务没了,面临失业的他不甘心。“我房子也租了,不能立马停了呀,一个月租房三千呢”,张国领说。后来,他发现网上卖“短信群发器”,就联系了深圳的卖主。在深圳,卖设备的人还给他演示了一遍,用这台设备,在周围五六公里内的移动用户都能收到短信。 回京后,他驾车带着“伪基站”设备沿三环开,比如开到潘家园可以发送拍卖广告,开到双井富力城可以群发地产广告,附近的人都能收到。设备有时显示发送十几万条,有时候发送几万条。张国领说,客户给的价格合适就发,发一次给一次钱,“忙的时候一天能挣三千元,不忙的时候挣一两千”。 “我觉得我干的跟马路边敲车玻璃塞广告的差不多,一直觉得发诈骗、黄色内容是犯罪,发广告应该属于骚扰。”张国领说,直到案发,他才知道自己犯了法,后悔不已。“我不是一个人,我还有家里人。我孩子才4岁多。判了4年,一个人能有多少个4年?” 相关法规 《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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