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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公司法71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征求其他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之后还能召开股东大会,若是没有特殊规定的话,是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且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是要召开股东大会的,且要征集所有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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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上文所称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由《公司法》对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股份是十年前以男方的名字加入的,离婚前属于共同财产。)五年前离婚的时候,公司经营濒临破产。但现在,公司增值,并且转卖给别人,进行股份结算,原来的股份已经增值几十倍。男方现在借口以下几条认为当时的股份转让无效: (1)根据公司法某条规定:股份转让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可以转让。当时并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字不允许变更,现在名字还是自己的,所以,结算全部资金也是自己的。 (3)法院无权判决股份权利的所有,股份和公司有关,法院无权判决。现在女方手中持有离婚时现在的问题是,女方手中持有的离婚协议书和股权凭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公司方给的回答是要想拿走结算资金必须男方的亲手证明,有这个必要吗要知道男方也想要钱,所以是不可能自愿出示证明的。
不是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为发出书面通知。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据此向其他股东发通知,取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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