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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域名权利与商标权利冲突方法:借鉴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而制定的《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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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遵循如下法定原则:诚信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驰名商标例外原则、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域名不能与驰名商标相冲突,这条原则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公认。尽管这一原则还没有成为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但是包括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等方法确立了这一法律原则。进一步问题是,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或者说与普通商标相冲突如何处理。ICANN(Inte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mbers)于1999年10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提供了全新的方案。域名纠纷由ICANN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UDRP负责受理,并由一定的专家组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一旦认定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但是它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域名争议交由处理,司法裁判的效力将高于域名争议机构的裁定,所以可以说该程序是行政与司法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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