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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合理保护主义”。合理保护主义是在综...
域名不能与驰名商标相冲突,这条原则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公认。尽管这一原则还没有成为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但是包括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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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域名权利与商标权利冲突方法:借鉴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而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期限、争议解决原则以及恶意抢注的标准等具体解决细则。
重新申请新的域名,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3、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域名不能与着名商标发生冲突,这一原则逐渐被国际社会认可。尽管该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但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法确立了该法律原则。进一步的问题是,域名处理域名与非知名商标或与普通商标的冲突。ICANN(Internet)于1999年10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提供了新的方案。域名纠纷由ICANN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域名纠纷解决机构根据UDRP负责受理,并由一定专家组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更改域名注册。但是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域名纠纷由法院处理的话,司法审判的效力比域名纠纷机构的裁定高,所以可以说这个手续是行政和司法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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