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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及全体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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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实施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意见。
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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