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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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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处理方式: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
当然,有权利行使就有权利滥用的可能,民事管辖异议权也不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的权利滥用行为屡见不鲜。笔者认为,规制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滥用诉讼权利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 二是设立程序性处罚制度。前者主张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理来防止权利滥用,其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非经济赔偿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等。程序性处罚包括认定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无效、当事人费用承担制度以及罚款等。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就有类似规定,“因提出管辖权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如败诉方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对其还得科处100法郎至10000法郎之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因此,从维护程序公正,保障诉讼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法应补充并完善有关规定,而不是采取对当事人权利直接进行剥夺的方式。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如何认识滥用管辖权异议,采用何种法律对策进行规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司法实践中管辖案件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拖延诉讼问题的成因及其危害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管辖权异议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弥补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漏洞,实现该制度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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