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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
合同一旦签字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话,就属于违约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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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除非在用人单位坚持并提升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以期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却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几种常见情形如下:首先,如果公司坚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如薪资待遇等)以期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明确表示拒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将会自动终止,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其次,若公司选择降低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如薪资待遇等)以期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同样表示拒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将自动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最后,如果公司和劳动者中任意一方或两方均未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共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将自动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违约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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