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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户口,在法律上面没有准确的文件规定,主要都是根据当地户籍部门文件为准的。户籍改革以后,各地对于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户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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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迁移户口(不管是什么类型)是不能改变当事人的“非农业”户口性质的; 2、但是如果果配偶的户口迁入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就会成为“非农业户口性质”; 3、婚后户口是否随迁,都是可以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无法在一个地方办理孩子户籍迁移手续。当事人想转移孩子户籍,需要先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当事人夫妻俩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取得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孩子户籍迁入的准迁证。然后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回到孩子目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果户籍派出所同意当事人迁出户籍,会注销孩子的户籍,当事人拿到孩子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前提是该中学愿意接收当事人的子女转学籍借读,家长应事先联系学校的招生办负责人,依对方的答复办理。转学籍手续参照如下办理: 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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