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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2、离婚时,夫妻的...
如果当事人均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则实行竞价处理——出价高者,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并偿还公积金贷款;如果只有一人主张要那套房子的所有权,则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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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从无锡市安镇法庭了解到,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近一半为上门女婿离婚案。考虑到上门女婿普遍性格内向,容易出现过激行为,以及财产分割有困难等问题,法庭推出了一些适合当地风俗的措施。 安镇法庭庭长闵仕君介绍,受理纠纷时发现这些上门女婿有一个共通点:性格内向。因长期在女方家处于“劣势”,他们性格相对压抑。“有的人到法庭里来,坐在那边,你只要不跟他说话,他绝对不会自己说一句”。但或许是压抑久了,一旦说出来的话又很吓人。一次一名男子在法庭沉默了半天,开口就说如果他离不成婚,就和女方同归于尽。有的上门女婿平时在家地位低无法发泄,甚至在发生夫妻矛盾时会突然出现暴力行为。数月前,一名中年妇女到法庭起诉离婚,原因就是“温顺”的丈夫在争执中竟把她从3楼推下,幸好她只是颈椎受了伤,丈夫为此吃上官司,这段婚姻自然也无法继续下去。 上门女婿离婚案处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财产分割。据悉,不少上门女婿都是邻村邻镇的男子,结婚后到妻子家落户。妻子家的房产基本属于宅基地房屋,而且大多数是丈人、丈母娘之前造的,离婚时上门女婿很难分到房产。另一方面,老家已没有他的户籍,回去分不到宅基地,兄弟姐妹也不希望这个“别人家”的人来分财产。对此法官表示,如果离婚案处理得不好,上门女婿就会无家可归,很可能会引发意想不到的事件。 安镇地区有一名上门女婿,之前已两次提出离婚都没成功,一气之下离家出走3个多月,回来后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女方家的房子中有几间平房,他表示离婚后也没脸回父母家,只要给他一间平房就够了,但妻子坚决反对分房。法官了解双方想法后,认为离婚后夫妻变“邻居”,一家人天天照面,从日后生活方面考虑对双方和孩子都不利,劝说男子不如在新的地方重新开始。经调解,最后法庭进行财产综合评估,根据男子在房产中占的份额,要求女方出8万元给他,离婚后男方另觅住处。法官表示,除了推出评估财产、货币分割的措施外,有的上门女婿想要回原籍的,法庭还与当地村镇部门联系,帮助他把户口迁回去,尽量解决这些上门女婿日后生活的基本需求。(容芊)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异时夫妻财产分割,双方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不得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女性,不能认为女性挣得少,就要少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4)补偿原则。如果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上门女婿离婚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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