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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省市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在拆迁中,往往能了解到的仅仅是政府制定的关于拆迁的补偿办法,而且会时常将这种补偿办法当成是法律。事实上,国家除了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一系列的规定,各地政府也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等。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还会运用到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一、关于拆迁,我们国家是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有: (1)《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 (2)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的规范和被拆迁人的补偿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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