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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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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单位按规定标准给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用人单位的各种补偿款。一般来说,(1)住宅补偿费(住宅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除的住宅所有者的损失,根据被拆除的住宅的构造和折旧程度,按平方米的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用于补偿被拆除住宅的临时住宅和寻找临时住宅的不便,按临时住宅条件分类,按被拆除住宅的人口每月补助。(3)奖励性补偿费,鼓励被拆除的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拆除房屋或自愿放弃权利,如自愿搬到郊外或不要求拆除公司设置住宅等。
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的规范和被拆迁人的补偿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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